打击错误的认定与处理就是要解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内出现了打击错误应当如何认定“故意”以及解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问题。
摘要:在对行为人进行主观方面的认定时,最为棘手的莫过于出现了主客观不相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打击错误的认定与处理就是要解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内出现了打击错误应当如何认定“故意”以及解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问题。这将关乎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据此,学者们对打击错误的处理主要提出了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并都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加以论证。
关键词: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故意归责
关于打击错误的认定与处理问题上德日刑法以及英美刑法都已经深入研究多年,不管是英美法的“犯意转移”理论,还是德国的等价值理论和具体化理论分歧。其实质归根结底用日本刑法理论进行概括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较之于上述国家,我国刑法理论尚处在完善阶段,对于该问题的探讨也在积极地借鉴国外刑法理论对打击错误处理问题提出的观点。目前,关于打击错误的处理问题,到底采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持有不同观点的学者也纷纷都提出各自的看法与见解。
在关于如何处理打击错误问题上,刘明祥教授写过关于相关的专著《刑法中的错误论》以及在《中外法学》刊载了《论具体的打击错误》,文中阐述了其基本立场是具体符合说。他认为我国一些刑法学者提出的以及日本采取的法定符合说在认定犯罪“故意”上不具有科学的合理性,甚至会出现处罚过轻或者无法处罚的不合理现象。在具体的论述中,该文首先阐述了打击错误的适用范围,实则时对打击错误的适用进行了界定。刘明祥教授认为打击错误必须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以此来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间接故意的情形。紧接着该文在对法定符合说的处理原则进行论述时,首先提出了英美法系的“犯意转化理论”。又对法定符合说是数个故意犯还是一个故意犯的分歧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论述。刘教授认为法定符合说存在着缺陷,其缺陷之一就在于对故意的认定上采取抽象的理解而不是特定法益的某个人使得在检察文书以及判决文书上难以展开具体叙述;其次法定符合说的数个故意说会扩大故意犯的成立范围,违反责任主义;再次法定符合说不仅违反了犯罪故意认定的基本规则,而且对具体的打击错误与抽象的打击错误的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采取了不同的规则。就杀人的故意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特定的人死亡而希望或者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在打击错误经典的案例中:甲开枪射击乙,由于枪法偏差最终导致丙的死亡。行为人在对乙射击时,未射击到乙却杀死了其未看到的丙,持法定符合说的论者都认为,行为人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行为人只想杀乙而根本不想杀丙,在现场他并未看到丙,也只是对乙实施了开枪射击行为,这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杀害丙的故意。在对法定符合说进行了详尽的批判以后,该文又系统开始阐释了具体符合说的合理性,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要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范围内相符合,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就是说,要以构成要件作为基准来判断错误是否重要,凡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错误不阻却故意。该学说是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也逐渐成为韩国的多数说,并且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与判例所持的立场。刘明祥教授还对支持法定符合说的学者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回应。该文认为具体符合说对具体打击错误的案件按照故意杀人未遂论述并不违背社会的一般观念,如果完全按照客观结果来处罚,无视行为人的“故意”,反而与社会的一般观念相违背。在针对法定符合说学者提出的在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的情形下,最终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具体符合说的学者引用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对未遂犯知识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打击错误的情形下可以对未遂犯按照既遂犯来对待。另外对法定符合说提出的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具体”到何种程度才算符合、才对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具体符合说的学者也承认区分上确实有困难但并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据此,该文有针对侵犯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进行了区分。在该文最后还对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