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于具体符合说提出的强有力的论述,支持法定符合说的张明楷教授在其所撰的《刑法学》以及刊载在《中外法学》的期刊《论具体的方法错误》一文中
较之于具体符合说提出的强有力的论述,支持法定符合说的张明楷教授在其所撰的《刑法学》以及刊载在《中外法学》的期刊《论具体的方法错误》一文中,又对法定符合说认定打击错误的合理性以及具体符合说的局限性展开了详细的论述。该文首先介绍了打击错误的适用范围,张明楷教授指出认识错误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否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在适用范围问题上,张教授特别指出打击错误问题不同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分问题,后者应当在未遂犯中讨论。紧接着张明楷教授在阐述故意论与错误论的关系时提出故意论与错误论是表里关系,所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在何种程度上一致,既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也是错误论的问题。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时,才能在此限度内肯定故意的既遂犯。在如何理解“构成要件”与“相符合”的问题上,张教授又提出了两种观点也即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对故意的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张明楷教授对具体符合说的局限性提出了七点批判的理由,紧接着又介绍了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的折中学说——行为计划理论。张教授认为该理论同样也存在缺陷,不宜被我国刑法理论采纳,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如何评价行为计划是否实现,缺乏明确的标准,其局限性大体和上文的具体符合说的相一致。最后张明楷教授开门见山地指出法定符合说可以弥补具体符合说的种种缺陷。他认为,法定符合说有利于平等地保护法益,且符合了责任的本质;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且能够合理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与此同时,张教授也诚恳地承认法定符合说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对支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提出的批判,张教授也展开了有利的回应。张教授认为刑法规范以及社会伦理规范禁止杀任何具体的人,而不是仅禁止杀害行为人所认识到的那个人。因此,对行为人的故意进行抽象的认定并无不妥。
笔者认为,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述。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实际上是对故意的认识内容的争论,是对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符合性”程度的争论。而不同的学者所持的不同观点究其根本是责任论中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的选择。具体符合说更加注重对“故意”的认定却忽视了结果的合理性;而法定符合说注重结果的合理性却忽视对“故意”的认定。关于对打击错误问题不同的学说归根结底在于是应该对“故意”做具体还是抽象化的理解。可以看到两种学说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但是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加赞同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具体符合说对“故意”的认定极为严格,容易导致处罚范围的缩限,甚至出现存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却是无罪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惩治和打击犯罪。法定符合说更加有利于平等地保护被害人的法益,彰显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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