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伴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事人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恶意提起诉讼致使案外人的正当权益受损的现象常常发生。此种情况的接连发生,使得学界和实
然而伴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事人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恶意提起诉讼致使案外人的正当权益受损的现象常常发生。此种情况的接连发生,使得学界和实务界越来越觉得为案外人权利保护给予程序法支持是十分必要的。经过长久的发展和改革,同时我国的立法者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寻,在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先后设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这三种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保障机制,它们不仅满足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将其权利落到实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民事诉讼法的权威。
这几种制度的目的、功能、适用条件十分相近,在实践中极易混淆,当然它们也有着各自的不同之处,这里本文作一简单的梳理,主要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异同进行多角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两种制度的对比分析,得出二者之间的联系与不同,从而厘清二者的优势和局限。最后通过两种救济制度的重合与衔接的分析,以期在案外第三人采取救济方案时,提供恰当的建议,使案外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执行难”问题显著,但实际上,这仅是执行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个问题,由于执行程序的复杂性,不免会出现合法权利遭遇损害的情况,既然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就应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在执行法律系统中,作为执行阶段的一种救济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至关重要。现行立法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学者们也很少直接给出明确的定义,本文将其内含认定为以下内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学界亦称之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性权利,从而提起的诉讼。[1]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我国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体现在新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笔者在仔细研究之后,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进行了系统整合梳理,得出自己的观点,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为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未参与到原诉讼中去但与原诉讼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由于原诉的原被告进行恶意诉讼,使得原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效力影响其实体权益而遭受到不利,于法律限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目的是推翻或变更原生效裁判某些或整体内容的一种活动。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为没有机会指出对本人有好处并且可作用于裁判结果的凭证或观点,案外第三人以撤销原生效裁判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为目的,起诉到法院所引起的诉讼活动,它是为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事后救济程序,它既是对先前裁判活动的纠正,也有利于司法权威的重新树立。[2]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进程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进程
案外人执行异议首次体现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2条。而后,首次创造性地赋予案外人异议的权利体现在1991年民诉法的208条,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但因条文简单,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没有完全产生,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实际问题,如对于异议的审理规则以及若异议成立,如何审理等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都没有给予相应的明确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