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辨析(3)

随着经济的发展,执行难问题也显露出来,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案外人异议制度需要改革己成为必然趋势。2007年修订民诉法,为回应理论界的呼吁


随着经济的发展,执行难问题也显露出来,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案外人异议制度需要改革己成为必然趋势。2007年修订民诉法,为回应理论界的呼吁,也为了适应法律实务中的需要,首次创设了这一全新的制度,确定性的给予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的权利,首次把只存在于执行阶段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更深入地扩充至审判程序。经过发展,2008 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初步形成,《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和第24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管辖、裁判类型、审判程序及等程序性规则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解释性规定。而2012 年民诉法并未做出重大修正,仅指导性地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规定。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则专门用13个条文指出该制度的具体规定。由此,尽管包含有这一制度的相关立法虽仍不够健全,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但这一制度的立法使得案外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是不可否认的。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进程

我国2012年修正民诉法时,在第56条中新增加了第三款,该款的设置标志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真正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设立,但在司法现实下依旧产生了许多的漏洞,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的不足之处。2015年新民诉法司解做出更为明确详尽的规章,其对一些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给出了规定,如当二者竞合时,案外人只能利用其中的一个制度救济自己的权利,而无权给自己双重保障,同时不允许其选择后再更换方式。这一规定给实务中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规范准则。[4]

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异同分析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联系

1.二者都属于事后救济程序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平等的获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保障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程序保障的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程序保障公民能够切实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使案件当事人以平等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并且平等的提出有利于自身的主张和证据。而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保障分为两种,一是事中保障程序,二是事后救济程序。前者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做出裁判前,在法律程序上给予诉讼参与人的救济方式。如第三人参加之诉,它是第三人以本人申请的方式在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活动外,另行提起的诉讼,或第三人以法院通知的方法加入审理活动中的制度,这一程序既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做出裁判后,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并且遭受到原判决的不利影响,法律给予其改变或撤销原裁判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救济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属于事后救济程序,二者更加全面有效的案外人的正当权益提供了程序保障,拓宽了案外人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