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推理概述 在法学界的普遍认知中,法律推理一向是西方学者畅谈的话题,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史蒂文·J·伯顿等均在其著作中对法律、
一 法律推理概述
在法学界的普遍认知中,法律推理一向是西方学者畅谈的话题,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史蒂文·J·伯顿等均在其著作中对法律、法律推理做出了详尽的分析。西方学者的法律推理研究著作发挥着深刻的启蒙作用,伴随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我国法理学者近年来也开始注重法律和法律推理的研究。总体而言,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趋势倾向于结合我国审判现状完善法律推理理论,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任何形式推理的运算过程都是建立在前提之间的一致性基础之上,根据相关的逻辑规则推导出结论。因此,法律推理是一个逻辑推导过程。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不可少的部分,没有法律推理, 就没有法律适用”[1]。因此,法律推理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活动,它体现为事实和法律的交织运作。国内外对法律推理概念的分歧主要在主体范围上。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推理不是法官和律师的专属活动,普通公民、立法者、执法者也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主体。如皮特·瓦尔格伦将法律推理看做一个集合概念。另一部分学者将法律推理的主体加以限定,凯斯·R·孙斯坦认为法律推理的思考过程是法律诉讼的参与者们根据其特有的语言和工具进行的,它不同于经济学、政治学、哲学[2]。国内许多学者赞同该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工作者的活动。例如,张保生教授在其最新版本的《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一书中将法律推理视为特定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思维活动和制度实践。笔者赞同该观点,主张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的活动。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形成法律理由,进而依据一定科学的方法或规则理性推导出判决、裁定的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作为解决纠纷以得出公正判决的重要手段,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细细剖析,法律推理的主要特征如下:1.法律推理是思维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穿梭来往的过程。司法人员结合已知的案件事实和基于法律素养、法律经验所选择的法律规范,得出唯一的、合法正当的判决。这并非一个单向度的过程,而需要司法人员思维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循环往复,以形成最终的法律事实和最恰当的判决依据。2.法律推理包含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形式推理是指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实质推理是指辩证推理。演绎推理即我们俗称的三段论,它的逻辑结构为根据大前提——法律,小前提——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结论。归纳推理是从个别性认识中归纳出一般性结论,与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顺序恰好相反。类比推理则是根据个别对象之间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其他的属性也相同。实质推理并非简单的逻辑运算,相较于形式推理要复杂的多,法官判决之形成,应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将立法目的、法的正义和公平之要求、社会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结合本人的司法经验,最终作出价值判断。3.法律推理是一个追求合理性的过程。“法律寻求的是合理性证明的逻辑而不仅仅是或者主要不是发现逻辑”[3]。这一逻辑运作过程并不是单纯机械的公式运算,它需要充足合理的证据、说明加以辅佐。系统、理性的法律理由的存在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条件,极富经验的理性司法人员的培养是法律推理的角色需要,一个合乎理性且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是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