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制和投资外文文献和中文翻译(2)

一,“污染避难所假说”指出,企业(尤其是肮脏的行业)往往定位自己的国家或地区,低环保标准的生产活动,以避免更高的环保合规成本。在这种情况


一,“污染避难所假说”指出,企业(尤其是肮脏的行业)往往定位自己的国家或地区,低环保标准的生产活动,以避免更高的环保合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环境监管和投资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二,“要素禀赋假说”,与此相反,强调丰度(自然)资源提高企业的生产可能性。因此,行业可能接受以更严格的规定,从丰富的输入性因素(见科普兰和泰勒,2004年),只要有利于中资利大于弊,从监管的相应费用。因此,我们推断,严格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公司的活动,如果环保成本比用严格的环境(例如,一个成熟的资源管理可能会导致自然资源的质量越好)相关的养老福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找到的环保法规和投资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然而,如果支出以满足环境法规相对较高,我们会观察调节的负面影响。这反过来,激发了实证规范的地方环境监管进入以非线性方式。在下面的实证分析,我们包括二次术语来考虑这种非线性。

三,范德波特和林德(1995)指出,一个产业的竞争力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环境政策得到加强,以刺激新的应用,创新技术。他们认为,创新是能够减少符合环境法规和成本,同时,诱发生产使用的资源。虽然他们主要集中在环境监管和创新,他们的观点可以被分配到紧密连接的环境监管和投资的创新和投资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公司投资于清洁生产技术,以降低减排成本较高(在给定的生产水平)的动机。这些投资既可以来自国内企业或从国外公司起源(即外商直接投资),并能带来更高的生产率,因此,在其他国家的行业优势/地区没有这样的规定(在下文中,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波特假说”)。然后,我们希望环保法规对首次投资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和非常相似的要素禀赋假设,如果策略,以满足环保标准是非常昂贵的,因此,创新的作用是比较不重要的,它可能是调控的积极影响变为负的情况。同样,这促使环境调节和投资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可以从以往的研究得出的第二个教训是,估计结果是环境监管的测量敏感和经验规范(请参阅杰普逊等人,2002年的调查)。一般情况下,环境监管涉及到征收污染,增加生产成本的限制。这些法规包括社会和产品规范,法律标准或排放费。要代理环保政策这些方面,以往的研究中使用的污染减排成本,(见加罗法洛和马尔霍特拉,1995;格雷和Shadbegian,1998; Keller和莱文森,2002年,莱文森和泰勒,2008; Shadbegian和灰色,2005;壶和米尔扎,2005年),环境税(见莱文森,1999; Dean等,2005),特别是有关环保法规(见绿岩,2002年)县实现状况,污染物排放吨(见兴和科尔斯塔,2002年),阴影和市场之间的差异污染严重的输入价格(见范·苏斯特等,2006),或通过各种指标(见列表与合作,2000; Cagatay和Mihci,2006年)抓获复合措施。我们使用(总电流)支出环境保护作为环境监管的第一项指标遵循这一领先优势。其次,我们指的是环境税争论,这类税收负担高与加强监管有关(见莱文森,1999; Dean等,2005)。环境税的负担是由环境税在全国行业的具体收入衡量。

如上所述,在环保和税收支出,如果企业试图通过降低生产在给定的位置,以减少额外的环境成本应该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业的投资。与此相反,这两个变量有望揭示了积极的影响,如果从丰富的资源或创新和生产力的增益大于遵守环境严格的成本。但是,如果这些成本也比较高,我们会观察支出的保护和税收上的所有类型的投资低于使用产生负面影响。这,反过来,应占由非线性说明书中随后的经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