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在我国的起步与美国和欧洲各国相比较晚,但其在我国具有巨大的潜力市场,加上政府政策扶持,发展前景一片大好。从政府自2015年出台的30项共享经济相关政策来看。
通过在网络论坛、电子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查阅资料和仔细阅读了几十篇中外文献和几本共享经济相关的书籍后,对以下几个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
共享经济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的社会学教授Marcus Felson和Joel.Spaeth于1978提出,他们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协同消费”并将其定义为一种新的生活消费方式[2]。共享经济的鼻祖罗宾·蔡斯提出共享经济的所有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也是共享经济活动的基本公式:即共享经济由三种基本要素组成,分别为产能过剩、共享平台和人人参与。2010年,Rachel Botsman发表言论,他认为共享经济以代码共享,生活共享和内容共享等多种形式存在着。Christofer Laurell a和Christian Sandström在《The sharing economy in social media: Analyzing tensions between market mark and non-market logics》一文中以瑞典共享经济为范例,探讨了瑞典的共享经济框架,并指出推动瑞典共享经济发展的主要角色,以及瑞典共享经济现存的主要问题为税收和政府监管[3]。国外各位学者对共享经济的研究已经处于如火如荼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近年来共享经济在我国显现出大热的盛况,所以对于共享经济相关的研究也大幅上升。我国国内的各位专家学者对于共享经济这一研究领域也有各自的侧重点:
董成慧首次提出将共享经济分为各个不同方面的类别。她认为可以将共享经济可以分为四种类别:再分配市场;产品服务系统;协同生活的方式;技能或服务共享经济。她认为共享经济可以以租用,旧物再利用,生活物品所有权互换,个人技能共享的方式存在着。刘建军对于共享经济的存在形式也有相同的想法,他认为在21世纪共享经济在互联网的依托下,形成了多种存在形式。刘奕和夏杰长则认为应当从不同的视角来定义共享经济的含义,从交易成本论,协同消费论和多边平台理论这三个理论视角来分析共享经济的定义。
当前,共享经济在多国受到高度重视。国外支持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愈来愈多。英国在2015年发布了众多扶持共享经济的相关政策。而美国,作为共享经济的萌芽之地。如今在美国,共享经济已经趋于成熟,因此以纽约为首的州政府正在逐步完善共享经济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共享经济的发展之快,原有的监管模式早已不适用。如何跟进共享经济发展,建立新的监管模式正是美国当局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更好的状态,携更完善的监管政策走向未来。
共享经济在我国的起步与美国和欧洲各国相比较晚,但其在我国具有巨大的潜力市场,加上政府政策扶持,发展前景一片大好。从政府自2015年出台的30项共享经济相关政策来看。当局对共享经济持鼓动勉励立场,鞭策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的各位学者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也有各自不同的建议。以刘建军(2013年)为首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共享经济信息平台,推动开放的政府治理体系。从而解决人们担心的共享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问题。以颜婧宇(2015年),董成慧(2016年)为首的学者认为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政府是关键的推进助力者,应当建立新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有效高效的监管措施。以蔡朝林(2017年)为首的学者则认为在共享经济创新和监管这两方面,应该两头抓。既要 “放得开,又要 “管得住”[4]。
从各位学者的建议来看,他们大都持有加强共享经济监管力度的观点。故而我认为当局政府应当建立新法则、创新政府监管措施,引领共享经济朝着正确的方向,高效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文学国.分享经济模式与竞争政策选择[J].竞争政策研究.2017,(10):30-31
[2]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N].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31(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