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责任政府、问责机制和官员选任制度的结合,现有研究仍存在较大的不足。结合中国的政治生态如何攻克官员选任制度的弊端和如何构建并完善政府官员选任问责机制
1、关于责任政府理论的研究
西方从很早以前就研究出了责任政府的职责,他们表示政府所体现的责任就是两方面的义务,一方面指的是作为义务,就是当人民群众正式提出诉讼的时候,政府作出积极回应并参与其中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指的是不作为义务,就是政府无法利用非法手段和形式对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和损失。国外有关学者和政府当局都一致认为对于政府来说,人民是委托者,对于人民来说,政府是代理者,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所以,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帮助人民解决问题。特里·库帕是一名美国有名的行政学者,也是研究责任政府的先驱人物,在他的书中提到政府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阐述了政府官员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承担责任的相应情形。[ ]英国最具代表的就是议会制政府,而美国最具代表的就是总统制政府,这两种政府都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以及法律责任,换言之,政府机关的责任就是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美国学者Harold F. Aldefer指出了责任政府和政府问责之间的紧密联系,认为政府问责的缺失就是法律的缺失,一切政府官员都应为其行为负责,这是责任政府的关键。最新的西方责任政府理论研究还结合了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国际背景,指出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等给政府责任带来的压力。[ ]
国内学者对我国责任政府的分析研究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政府责任划分不明确。杨开锋、吴剑平的《中国责任政府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文认为,政府责任划分模糊易导致实践中产生矛盾,从而造成责任主体决策上的困扰。[ ]其次,政府问责机制不健全。周亚越、王成栋、李景鹏等学者认为,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机制缺乏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的支撑,问责机制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应。再次,相关保障措施不配套。文化理念上,部分政府机构和官员尚未树立起责任政府的理念,公民参与政府问责缺少自发性,全社会行政文化氛围也存在滞后性;监督机制上,专门机构、人大、社会组织、网络群体等多方位的监督体系还未建成;此外,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具体,政府绩效评估的失效等也是我国构建责任政府面临的实践难题。
2、关于官员选任制度的研究
国家通过设立相应的官员选任制度,来选任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官员,这些制度包括公选制、委任制,当然还包括从社会聘任制和考试任用制度等一系列选任制度。
从吴瀚飞对于官员选任制度的理论研究来看,他所主笔的《中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他从系统论出发,利用其中的观点,不但在结构上对这种选任制度进行了研究,还在功能上进行了相关分析,通过不断的总结,最终研究出了五位一体体系[ ]。而另外一名学者兰喜阳则是从党政思想出发,在他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这本书中,主要涉及了选任制度的五方面内容,既包含了理论、历史和现实,还包含了技术与趋势。从而根据这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对如何提高选任制度效率的研究。[ ]
对于如何具体地实施官员选任制度,何显明在《控制权力:制度创新与用人腐败的有效防治》这本书中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先揭露了导致某些体制下存在买卖官位的腐败现象的原因,然后以经济人效用能够达到最大化为基础,按照个人和集体理性两者相协调的基准,从而分析出在选任方面,如何防止和避免官员出现腐败行为。而对于孙泽兵来说,他在《党政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考试制度创新研究》这本书中则是从创新制度为出发点,针对于考试模式问题提出了创新,他认为考试模式的创新才是选任高素质官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