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小学阶段智障儿童道德教育方法选用原则 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在进行道德教育方法选用时,教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学者刘一华
(二)我国小学阶段智障儿童道德教育方法选用原则
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在进行道德教育方法选用时,教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学者刘一华、阎金发、杨志福在合作撰写的《课堂教学的德育原则》 一文中,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个就是整体性原则。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各学科共同担负起德育的任务。各学科互动互补,交叉反复地培养学生的综合道德素质。第二个就是全程性的原则,这是指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要自始至终贯彻德育。第三个则是相融性的原则。课堂教学的德育一般不是直接向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而是通过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授和学习,使其隐含的德育内容得到挖掘和渗透,从而达到德育目的。
在上述三位学者之后,学者范明进在《浅谈小学课堂德育的原则和方法》 一文中对德育方法选用,也提出了三个原则,分别为:
方向性与科学性有机结合。即在课堂中进行的德育,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要让让学生学到正确的思想观点和道德规范,同时要将道德教育与国情、社情和学情结合起来。
体现学科特点,结合教材。这是指教师在进行德育方法的选择,德育内容的选择时,要与学科内容相融合,贯穿在整个教学活动里。
从实际出发,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特征、心里特点、个体差异,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
智障学生与普通学生相比,在认知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因此在进行德育方法的选用时,所遵循的原则也会有所不同。学者田方林和冉红梅在对智障儿童德育原则进行研究时,结合实际,提出六个针对性的原则 。
德育主体态度上的关爱性原则,具体是指从内心深处关爱智障儿童身心发展,热爱智障儿童教育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的事业心投入到智障儿童的教育中去。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强调 :“教育一个能力低智力差的儿童应当比教育正常儿童有百倍的细致、耐心和富于同情心。” 这是智障儿童道德教育中需遵循的首要原则。
德育对象考察上的针对性原则,具体是指一切教育活动必须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而有的放矢地开展。要对智障儿童进行有效的德育工作,我们需要全面分析其年龄和身心发展特点,为之确定合理的德育内容,选择恰当的德育方式,采用妥善的德育方法,最终使德育工作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德育内容确定上的系统性原则,具体指对智障儿童要进行系统性的德育工作,避免内容过于零散和随意,促进其思想道德的健全发展。综合学界的观点,同时根据智障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对智障儿童的德育工作主要应包括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法治纪律教育四个方面。
德育载体选择上的形象性原则,即在德育过程中,针对智障儿童注意力分散、反应迟钝、理解力弱和记忆力差等特点,我们选择承载德育内容的媒介要尽量直观形象、生动有趣。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形象的德育载体常常表现为生动的语言、直观的教具、漂亮的图片、优美的音乐、有趣的活动等。
德育开展形式上的活动性原则。德育工作形式总体上可分为理论性教育和活动性教育两类。理解性教育注重抽象的说教和理论知识的学习,主要通过教育对象自身的抽象理解和理论认知而实现相关德育的内容教育;活动性教育则侧重于具体活动的开展,通过教育对象在活动中的亲身体验和自我感悟而实现德育目的。相比较而言,活动性教育更加生动直观,更加适合抽象思维欠缺且发展缓慢与滞后的智障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