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研究意义 此次研究的目的就是掌握警察用枪的相关数据,了解警察用枪的实际困惑,深入分析其成因,为切实摆脱用枪困境提供数据和实践支撑,为
1.1.2 研究意义
此次研究的目的就是掌握警察用枪的相关数据,了解警察用枪的实际困惑,深入分析其成因,为切实摆脱用枪困境提供数据和实践支撑,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立法提供参考。在借鉴在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定相关规定,让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1.2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通过该课题的研究,了解当前国内外警察用枪制度,比较各国警察用枪制度的影响,从而对现有的警察用枪制度提出改进意见。通过论文的编写,对大学所学的知识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回顾;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当中,在实践中更好的掌握理论;通过运用当前所掌握的知识对国内外警察用枪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针对警察用枪制度的特点及中国特色,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促进良性发展。
2 我国警用枪支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
现行的有关警用枪械管理、使用的法律一共有两部,一部是1996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后简称《条例》),这部《条例》发布的同时废止了1980年发布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还有一部是2015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后简称《规范》),该《规范》并没有废止上一部《条例》,而是相互补充,如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规范》为准。《条例》一共2341字,而《规范》一共有4303字,从字数上就可以看出,《规范》比《条例》详实很多。的确,在《条例》实施期间,由于部分用词用句的相对模糊,使得不少民警产生困惑,甚至引发事件,让不少人批评《条例》粗线条。而《规范》的制定,补充了《条例》所没有提及的细节问题上的操作,给警察提供更详实、可执行的依据。
虽然《规范》和《条例》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核心都是一样的,就是《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范》与《条例》的不同在于更加明确解释了不用鸣枪警告就能开枪的情况,并细化了操作流程。
《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武器。《规范》又补充了一条,明确说明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追捕时不能用枪。这补充的一条明确回应了网络上关于“对于罪不至死的罪犯逃跑时是否应该用枪的”的讨论,并且给警察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导。
除了这条以外,《规范》在很多曾经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的问题上给出了详细指导,如《规范》十七条就是人民警察在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的规定。
这条就是为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在保证警察安全的条件下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制定的指导细则。有了这条规定,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各有关部门能更好的提前做好规划布置,保证事件在可控范围内并不再进一步激化。
而另一个社会热议的议题就是警察究竟应该在何时配枪、如何配枪才算是正确配枪。而对于这个问题,《规范》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在第七条到第十条详细规定了何时、如何配枪:
除此以外,《规范》在最后还分别用两章详细补充了在使用枪支后的后续处理办法及奖惩制度,让整套流程更加完整,更易执行。
3. 我国警用枪支使用现状及问题
作为一个特殊职业,因公伤亡对于人民警察来说是不可避免的。根据统计,在80年代之前的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警察年均伤亡32人,是一个很低的数值。然而,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因公伤亡的警察人数每年都在上升。80年代出于上升阶段,年牺牲最高达到254人,年均牺牲人数为131人,是之前30年的4倍。90年代前半页是高发期,年牺牲最高达到395人,年均牺牲人数为341人,大大高于80年代的人数。[25]而90年代后半页则是超高发期,年牺牲最高达超过了500人,每年平均有484人。在之后的时间里,这些数字趋于平稳。10年之后的5年,警察因公牺牲数为2129人,年均牺牲数为425人。2014年是特殊的一年,因公牺牲393人,是到14年为止20年内最少的一年。2015年全国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有438名。最近的一年,2016年民警牺牲数为362人,负伤4913人,又刷新了14年的记录。经统计,劳累过度猝死、犯罪分子暴力袭击还有交通事故是我国警察因公牺牲的三大原因。过度劳累猝死从数量来看是第一的,而且还在逐年增加,可见人民警察所承受的压力到底有多大。而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在逐年减少。与上两个原因比起来,警察被暴力侵害致死更容易引起舆论关注与警察的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开始腾飞之后,刑事犯罪量逐渐增加并且数字并不小,与之而来的就是警察承担的风险随之增加,暴力袭警的情况不断增加。除此以外,关于警察用枪的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不明确,警械没有随时代的进步而更新,专业训练的忽视与缺乏,都提高了警察职业的风险。把这一切都综合起来,就导致了如今的困境:对公安民警的武器使用的过度限制。这层枷锁不光来源于外部,甚至来源于饱受压力的民警内心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