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问题1:何时开枪 案例1,山东泰安1·4袭警事件:3位民警与一名协警为了调查德城区之前发生的一起命案,到一个大院调查,而这里住着有重大嫌疑的犯
3.1 问题1:何时开枪
案例1,山东泰安1·4袭警事件:3位民警与一名协警为了调查德城区之前发生的一起命案,到一个大院调查,而这里住着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的弟弟。然而,这队警察刚刚表明自己的身份,室内的人员就隔门开始射击,4位民警都被击伤,屋内人员随即抢车逃窜。逃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先后抢劫更换了几次车辆,期间枪击并没有停止,在射击追捕的警察时,也打伤了2位无辜驾驶员。在包括特警、刑警、交警等在内的全城警力的追捕下,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警车逼停,但下车后任然持枪,持械反抗。在在场警力的不懈努力下,成功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另一名开枪自杀。 [7]
在案例1中,执法民警自始至终都没有反映出带枪出警和使用武器的迹象,在走访调查时没有,甚至在嫌疑人已经开枪击伤几位民警,开车逃窜,警方动用刑警、巡警、交警等全城围堵时也没有,最后还是驾车撞击逼停车辆,下车后用警棍对峙并最终缉捕的。这其实反映出了不敢开枪,或者说不敢配枪,并不是某几个警察的个体现象,而是整个警察群体的集体现象。而这个现象的产生并不只有一个简单的原因,而是由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因素经年累月的发酵之后酿成的苦果。接下来会通过其他案例的分析详细解释。
案例2: 在2001年的一个下午,两名北京某分局的民警接到指示, 要去负责辖区的某宾馆抓捕逃窜的背负命案的犯罪嫌疑人马立平。两位民警按照分工前往1418 房间,要抓捕同行者。两位民警在开门的要求被拒绝之后,尝试撞开房门,但屋内人员在防盗锁的帮助下又重新将门顶了回去。再撞门失败之后,两位民警继续表明身份并持续喊话 。这时,他们两听到屋内传来一句“拿家伙”。在听到这句话后,两位民警拿起手中的枪械朝屋内连续射击,一共射击了10发。在屋内没有反抗之后,两位民警再次撞门,成功进入屋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弟弟马立柱被击杀,另一人齐连军投降。然后搜查后发现屋内并没有凶器。[17]
在案例2中,从结果上来看,两位民警在一次搜捕任务中隔门对两名手无寸铁的人员开枪连续射击,导致一人死亡,这明显就是重大过失。虽然从情理上讲,这种决定是能够想象的出的,在正常警告和尝试破门都失败之后,屋内人员的反抗情绪表现的很清楚,在场的两位民警情绪也应该变的更加急躁了。这时,屋内人员又说出了“抄家伙”这种威慑性的话语,由于之前导致的急躁心态,加上这句话带来的紧张感,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对屋内进行连续射击。如果是美国,这种判断没有问题,然而我国的情况和法律与美国并不相同。这样的决定与结果能够反映出很多问题。第一,两位民警对屋内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最后隔门开枪,并枪击数过多,反映出了这两位民警在实战中心理素质较差,不能冷静分析情况,太过急躁的问题。第二,虽然屋内人员又明显拒捕情绪,但他们最多是顶门,并不是暴力拒捕,这样的情况下动枪是明显违规。第三,两位民警开枪次数过多,即使是暴力拒捕,也不应该开这么多枪,更何况不是呢,在嫌疑人失去犯罪能力之后,应该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两位民警在无法确定的情况,连续射击,也是明显违背了相关规定。这也是不明白“何时开枪”的表现,反映出了有时警察开枪过急,过猛的问题。
3.2 问题2:如何用枪
在实际用枪的过程中,因为相关规定流程的不明确,专业知识的不熟悉,实战经验的缺乏,有时出现警察不会或不愿操作枪支的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任务失败,甚至警察出现伤亡的事件,或者是误操作枪支导致犯罪嫌疑人、无辜群众甚至其他警察伤亡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