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安全现状调查及网络治理途径探讨(2)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互联网发展早期,有学者认为它“造就了一个遵守自身法则、抛弃所有传统的无所不能的世界”(Ellu,1964)。大量的学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互联网发展早期,有学者认为它“造就了一个遵守自身法则、抛弃所有传统的无所不能的世界”(Ellu,1964)。大量的学者高度呼应这个观点。凯文.凯利(1995)曾说过,“没有人控制互联网,没有人负责,互联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运转正常的无政府组织”,可以看出,他认为互联网是无监管,无政府参与状态的,约翰.佩里.巴洛提倡“实施开放的、不受规制的互联网”(柯兰,芬顿,弗里德曼,2014),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1996)曾有“全国性的法律不应当存在于赛博空间”的论述,不少学者的研究都坚信去中心化、跨国界传播的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相比较而言,政府和法律控制具有较强的空间地域性,其对于互联网的管控将不再有作用[1]。

在国外,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利益表达机制的自行调节是目前在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四种网络政治参与管理方式。而有关网络治理的模式,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新加坡采用的是法律治理与社会自律相结合的网络治理模式,明确网络服务商和用户负有阻止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义务,日本推行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型网络治理模式,美国则是综合型网络治理模式[2]。

在网络治理相关法律方面,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具体的网络安全问题的相关法规,以美国来说,美国现己确立的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这一层面,包括关于规制以网络信息为对象的侵犯行为的规范,例如已经颁布施行的《计算机安全法》、克林顿总统签署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总统决定令、《电信法》、《信息和网络安全保证法》、《公共网络安全法案》、《个人隐私法》等等。

(二)国内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相关法律治理手段、网络社会治理的其他途径,包括多方面治理手段的有效结合以及改善网络社会治理的几个方面探讨,在此基础上,有学者研究了以社会工作手段介入网络社会治理。

1. 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法律手段

刘德良( 2011)总结出现下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的出发点和着落点主要是在国家信息安全层面。从规制的方面来看,《刑法》、《行政法》对一些行为进行了公法规制,然而,民法方面对于网络行为的的规制几乎是空白。他的观点认为,立法是一个综合规制系统,也就是是说,网络安全行为需要公法和民法进行协调规制,双管齐下。并且,综合规制系统不仅仅是只需要包含国家信息安全,还要涵盖到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3]。因此,对于在除了法律手段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之外,黎慈(2016)提出网络社会治理需要贯彻综合防控的原则,建设法律规范以作为管控依据、政府监管以作为有效手段、行业自律以形成网络氛围、技术保障以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国际合作相结合的信息网络管理体系[2]。

2. 网络社会治理的其他途径

郑春勇、张苏敏(2013)认为改善网络社会治理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网络舆论引导格局,尽快打通“两个舆论场”,这样一来,网络的氛围会很好的净化;二是强化规制,减低不正当政治经济因素的干扰,以此保证网络行为的正常生长,避免受到恶性行为的引导;三是区别对待,对不同的网络群体采取不同的引导策略,这一点需要对舆论进行监控,即舆情监测,同时对用户行为做出分析,对症下药,这一过程的实施不是仅仅靠政府就能做好的,需要技术手段和网络社会组织的配合;四是回归现实,重视解决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这一点十分重要,网络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现实,因此扎根于现实问题不可忽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