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拟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枢纽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模式特点,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补充。
(一)理论范式
关于社会组织的理论思考,有着悠远和漫长的思想源流。19世纪中叶以前,资本主义发展,政治秩序动荡,有思想家认为,公民社会是各种社团组成的自律世界,这些社团追求共同的价值观和理想,通过集体行动来捍卫自身利益,保持对专制政府的独立性和抗争性。[3]学者爱德华兹分析,围绕公民社会的思考目前学界主要观点大致有三种:公民社会分析模式、公民社会应然模式、公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它们分别强调了公民社会是社会的一部分、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以及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平台能够体现公民意识,是一个集公众协商和理性对话的社会机制。[4]这契合了萨拉蒙所说的“结社”,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大量兴起的社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重要功能,无论是公共服务亦或是资源调配等方面,都可见社会组织的身影。[5]可见社会组织就其渊源而言是来自于公民社会的。
另一理论范式——法团主义,作为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解释国家和社会关系上开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法团主义兴起于二战后,思想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此外,也受到中世纪的天主教会等环境的影响。美国学者霍华德·威亚尔达将法团主义视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切社会团体和利益全部都被整合到政府体系之中。[6]作为调节政府与社会组织利益关系的合理模型,法团主义提倡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一路径的建立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合理和可能性,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指导理论。纪莺莺学者指出,20世纪70年代后,法团主义逐渐成为解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一种学术工具。[7]法团主义视角在研究社会组织方面的价值在于它着眼于制度结构,能够捕捉到二者关系中国家的主导角色同时探清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以利益中介为中心展开对其二者的讨论。
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在特征及表象上存在差异,范明林学者将之总结为:公民社会视角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和约束进行了强调,而法团主义则强调国家对于公民社会的参与、控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联系渠道。[8]二者对于权力的来源及使用持有不同的观点,这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
国内关于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文献多从西方的相关理论出发进行本土化理论创建的尝试。[9]郭小聪和胡益芬等学者在各自的研究中曾引入“合作中的竞争”、“参与式治理”等分析性概念用以解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10]
在互动关系模式的研究上,龚咏梅认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关系从不同角度观察表现有不同的特征,从而会出现相应的关系类型。政府在于社会组织的博弈过程中处于规则制定者的地位,社会组织则担任了政府的代理人和执行者的角色,自主空间较小。[11]柏必成则认为,社会组织的类型及与市场的关系决定着不同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发生着不同的互动关系。组织的内部异质性是影响互动关系的关键作用。[12]
还有学者立足国情,创新性地使用了“官民二重性”这一概念。王颖等学者通过对浙江萧山的社团调查提出,“官民二重性”不但是国内一些社会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呈现出的基本特点,也是一种真实写照,能够反映出它和政府之间的关系。[13]
田凯通过个案研究,以一家慈善基金会为例,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着“组织外形化”的特点。这一概念对国内慈善组织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概括,具有非营利机构的外形,但其成员主要来自于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也类似于政府部门。事实上它反映了一种现实的关系,表明社会组织与政府行政部门同构、工作被政府掌控及在各方面落于从属的地位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