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旅游行为失范现象研究(2)

1旅游者旅游行为失范的概念界定 1963年,联合国旅游和旅行会议提出了关于“旅游者”的定义,即“临时观光者,到一个国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以


1旅游者旅游行为失范的概念界定

1963年,联合国旅游和旅行会议提出了关于“旅游者”的定义,即“临时观光者,到一个国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以娱乐、保健、学习、宗教信仰或体育运动等为目的,换言之,为了消磨闲暇时间、经营、参加会议或探亲等。”该定义是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旅游者”的定义。

旅游行为是旅游者最基本的标志,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旅游行为是指旅游者在一次完整的旅游过程中,以旅游为目的的空间移动、游乐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行为,包括从生活地到目的地,以及在目的地具体的旅游内容和在此段时间内的食、住、购物等行为。狭义的旅游行为主要指旅游者在目的地内具体的游乐活动,即与旅游地理环境的性质和特性密切相关的那部分行为内容[ ]。

失范,即失去规范,是由于社会规范失调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反常状态。其中,规范是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旅游失范行为就是指公民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表现出的违反或偏离某个社会现行规范的行为与活动[ ]。根据上文论述,本文认为:旅游者旅游行为失范是指旅游者在一次完整的旅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旅游地法律法规、道德规章,危害当地社会公序良俗等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给旅游者、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2旅游者旅游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

2.1违反旅游地法律法规

旅游地是指包括旅游设施、服务以及旅游资源在内的旅游供给综合体,或指具有一定结构和形态的旅游对象的地域组合。法律法规是用来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国家制度的社会规范。由于地域文化、社会环境、旅游资源等因素的差异,不同旅游地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各有不同。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与遵守旅游地的法律法规。但一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却依旧我行我素,公然违反旅游地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在国内国外都时有发生。

作为旅游地之一,我国于2013年4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其中,第十三条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但旅游者违法行为仍屡屡出现。例如,2015年1月10日,我国国内由昆明至北京MU2036航班上的旅客因不满航班延误,擅自打开飞机紧急出口,其中涉事北京旅行团一名旅游者被治安拘留。针对这一事件,国家旅游局新闻发言人张吉林表示,国家旅游局高度关注事件进展,坚决支持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对旅游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家旅游局强调,任何旅游者都不能干扰航班正常秩序,破坏航空安全,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诸如此类违反旅游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旅游失范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给旅游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留下了不良印象,甚至会影响它们对客源地全体旅游者的看法。

2.2行为举止违反社会道德

行为举止违反社会道德,是指人们由于公共素养的缺失而出现的行为举止不合乎社会一般道德规范的现象。古人云:“德者,本也”[ ],2014年,总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也指出“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 ],这都明确了道德修养对个人发展乃至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旅游活动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活动,在旅游活动的发展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美德和公共道德既是对旅游者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客源地的形象提升、旅游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的巨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