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研究以长江生态湿地公园为(2)

文章结合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理论,通过对长江生态湿地公园的研究,分析湿地旅游资源的价值,使人们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仅考虑到经济效益,还要兼


文章结合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理论,通过对长江生态湿地公园的研究,分析湿地旅游资源的价值,使人们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仅考虑到经济效益,还要兼顾生态效益,持续推动湿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文章针对湿地资源的开发保护问题进行探讨,探求湿地资源在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中的有效途径,为湿地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1 相关概念和理论

根据学者和机构的研究成果,解释了文章的研究对象以及相关概念,并总结分析了关于湿地生态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理论,包括开发原则和开发模式,为研究湿地旅游资源的开发性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1.1 湿地、生态旅游、湿地生态旅游定义

在当前的研究过程中,因为地方差异等因素,世界上对湿地、生态旅游、湿地生态旅游没有统一的定义,这节列举了国际通用和部分国家地区对湿地、生态旅游、湿地生态旅游的定义。

1.1.1湿地定义

由于湿地与陆地、水域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湿地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对湿地的定义进行了不同划分。1979年,在《美国的湿地深水栖息地的分类》一文中, 美国鱼类和野生生物保护机构给湿地作定义为“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1]。但现在一般采用1982修订的《国际湿地公约》定义:“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2]。还有一种定义是:“湿地是潮湿或浅积水地带发育成水生生物群和水成土壤的地理综合体,是陆地、流水、静水、河口、和海洋系统中各种沼生、湿生区域的总称”[3]。这是一个广泛的定义,同时包括湿地和附近水体和陆地的狭窄定义,以便于研究和管理。

1.1.2生态旅游定义

随着生态旅游的兴起,人们把注意力转向生态旅游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定义。1983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首次提出了“生态旅游”概念。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提出的定义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内涵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4]。目前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生态旅游的共点是存在的,如一些科学家认为,生态旅游是指观察和研究自然景观和野生动物活动,这样的活动应在没有污染的地区进行。此外,还有一种说法是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人们愿意尝试一些新的东西,了解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从而为个人、环境和经济带来好处。

1.1.3湿地生态旅游定义

目前,湿地生态旅游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湿地生态旅游进行了界定。湿地概念是由1971年在《拉姆萨尔公约》(Ram2sar)首次提出,而生态旅游的定义,大都是以1983年世界自然同盟生态旅游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提出的生态旅游(ecotourism)定义为标。2002年,有学者将湿地和生态旅游结合起来:“湿地生态旅游是指旅游者以湿地作为观光、游览研究对象,观察湿地的景观、物种、环境和生态系统等,并维持湿地自然环境原貌的旅游活动”[5]。湿地生态旅游以生态旅游为目标,使其延伸为绿色旅游,是生态旅游中的一种旅游模式,具有环境教育、自然保护、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系列功能。

近几年,中国对此也有了一些研究,一些国内知名人士提出:“湿地生态旅游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存在意义,它能够保护环境和文化,让居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6];另一种说法是:“生态湿地旅游的景区需要工作人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有很多人愿意从事这个事业,所以发展湿地生态旅游事业,非常有前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