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构建政府官员选任问责机制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当下政府官员选拔任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病或问题,而问责机制的缺失显然是其中的重要成因之一,
2 构建政府官员选任问责机制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当下政府官员选拔任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病或问题,而问责机制的缺失显然是其中的重要成因之一,为了解决选任体制科学性不足、监督乏力、公众参与程度低等诸多问题,构建起相应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很有必要,而此过程应循的基本原则也将为问责机制的实现和选任制度的完善起到导向作用。
2.1 政府官员选拔任用中的弊病或问题
现阶段,中国在选任官员方面制定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具体,所以该制度包含了不少弊端,由下可知:
2.1.1 选任体制不尽科学
主要表现在:其一,官员能上不能下。目前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官员工作实绩的科学评价,另一方面缺乏对选任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同时由于长久产生的固有观念影响,官员们只在乎“上”,只想争取上位,而不愿意下位,因此除非发生严重的工作失误、违法违纪行为或影响恶劣的重大社会事件,即使没有升迁的机会,也绝不会丢掉自己的“乌纱帽”。
其二,存在形式主义。最明显的例子便是选举,目前,选举制度程序化形式化是一个大问题,“选”是自上而下,而“举”应自下而上,但当前有选无举的“单向”行使选任权已是普遍情况。选举的意义和本质早已被热闹活动的表象所取代了,在一些人眼中选举其实早有“结果”,要做的只是走完选举这个形式或仪式。
其三,没有把该用的人放在该用的位置上。根据该官员具有的优势和特点,把他放在相应的位置上,最大化的发挥其使用价值,做到因人而异,科学分配人员职能,使其可以更好更快的完成工作。在政府官员的选任中,本应在充分了解被选任者的工作经验、履职能力等素质的基础上予以任用,扬长避短,从而尽可能发挥人才的最大效用。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选任实践可知,不少地方政府并没有做到因人而异的分配工作,也就是说,不少人没有尽其所能的发挥特长。
2.1.2 缺乏问责与监督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选任实践情况来看,之所以选任不是很顺利,是因为我国对于选任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相应的体系也没有完善,还有就是缺少法律的约束以及官员选任制度没有真正完全的实行。[ ]由于监督与问责的缺失,官员选任实践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难受约束。例如,一些上级干部将自身的意志附加于党组织或政府部门集体决策的名义之上,此种“一言堂”的决策让下级执行者不敢违抗,也让同级监管者无力监管。而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作为救济和保障,问责主体的思想意识方面存在一定的偏差,即便对不符合条件的被选任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但对选任环节的举荐者、考评者、决策者等相关责任人不问不管,在实际问责中,用批评教育取代组织处理,用组织处理取代、回避纪律处分甚至行政、刑事处罚,致使监督与问责徒于形式流于表面,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