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惩罚问题的研究(3)

二 小学教育中惩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为了调查当前小学教育中教师惩罚行为存在的问题,笔者采用自编问卷作为收集资料的重要工具,辅以对教师、学


二 小学教育中惩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为了调查当前小学教育中教师惩罚行为存在的问题,笔者采用自编问卷作为收集资料的重要工具,辅以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访谈,对结果进行了分析。问卷有效回收50份,访谈对象为10名教师、5名家长和20名学生。问卷和访谈内容涉及了对惩罚的认知、惩罚的行为和惩罚的态度三个方面。

(一)教师对惩罚缺乏深层次理解

   问卷调查表明,教师缺乏对惩罚的深层次理解,是造成教育中惩罚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大多数教师只是片面的认识惩罚,只看到惩罚在教育中具有工具性,认为惩罚只是对学生或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而未认识到惩罚的本质。小学教育中教师对惩罚缺乏深层次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认为惩罚即体罚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当问及“您对教育中惩罚的理解是什么?”尽管有90.91%的教师能够正确认识到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但仍存在4.55%的教师选择惩罚即体罚,还有4.55%的教师表示“不是很清楚”。另外,在问及体罚在教育中的必要性时,有45.45%的教师认为在教育中使用体罚手段是有必要的,只有27.27%的教师认为体罚没有存在的必要,有27.27%的教师选择了“说不清楚”。这一问题表明了大部分小学教师分不清楚惩罚和体罚的界限,这种认识会影响教师们在该运用惩罚的时候不惩罚,也同样会引起教师过度的惩罚行为。

2.对惩罚目的的认识不够深入

为更深一步地了解教师对惩罚的理解是否到位,调查问卷中还涉及了关于惩罚目的的认识问题。从教师们的选择中可以看出,有的86.36%教师认为惩罚是为了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只有13.64%的教师认为惩罚的目的在于提髙学生的品德修养。惩罚有两个层次的目标,低层次目标是使学生的偏差行为发生频率降低直至消失,高层次目标是使学生偏差行为的动机消退,认知发生转变,增强自我约束力。调查显示大部分教师对惩罚目的的认识只达到了惩罚的低层次目标。

3.对教师合法惩戒权认识不足

关于“您认为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惩罚吗”这个问题,有59.09%的教师选择有,4.55%的教师选择没有,36.36%的教师则认为说不清楚。当进一步问及教师们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惩罚的相关规定的熟悉程度时,有22.73%的教师很熟悉,77.27%的教师不太熟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要求教师在合法范围内须使用惩罚对学生进行教育。这些法律法规早已颁布并且实施,但调查结果显示教师对教育者的惩戒权的认识并不充分,缺乏法律意识是其根本原因。